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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案庭上激辩 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8:23  北京晨报

  昨天,海淀区法院将牛振华家属向大货车主索赔26万余元案与大货车主反诉牛振华家属索赔6万元案合并审理。大货车主的父亲刘来波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而牛家的直系亲属并未出席昨天的庭审。

  中午12时45分记者赶到海淀区法院时,法院的传达室里已经坐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而能容纳几十人的庭审现场也座无虚席,足见此案引起的广泛关注。

  法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刘来波的侄女来到被告席上,给老人吃了速效救心丸。她对记者说:“牛振华是名人,对我们国家有贡献,我们真的不想打这场官司。我们就是普通老百姓,就希望平平安安过日子。”老人则激动地表示:“这不是要钱,是要我们家破人亡!”

  记者注意到,双方主要存在三方面争议。法庭当天没有做出判决。

  争议一:索赔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索赔:

  原告:七项赔偿共计26万

  被告:个别款项不该赔偿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各自提出的赔偿金额上。牛家要求赔偿的金额有:丧葬费50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499元、死亡补偿金11106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745元、车辆损失费112000元、拖车存车费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计265703元。

  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表示异议。被告方表示,牛振华的父母共有5个子女,赡养的费用应该由5个子女共同承担。且牛振华的父亲为国家离休干部,牛振华的母亲也是国家退休职工,都享有退休金,因此不属于应该赔偿的范围。但是原告方表示,老人的退休金是很微薄的,平时5个子女每个月都会给每个老人200元的生活费,为了不降低老人的生活水平,他们提出了此项赔偿要求。

  尽管法官表示,牛振华的父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赔偿范围,但是,原告方仍坚持此项诉求。

  被告方认为,交通费只能按照国家工作人员乘坐的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赔偿,原告的飞机票和出租车费不是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告方对此项花费不予认同。

  原告的车辆损失费是按照车辆1999年购买时的28万元计算的,他们认为,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应负担11.2万元。原告方称,牛振华所驾驶的奔驰车是1999年购买的一辆二手车,当时价格为28万元,车是从朋友那里买的,所以价格很便宜,这款车即使是1993年出厂的,现在也可以卖到20多万元,所以这个价格是公道的。但是,被告方对此价格不予认可。

  被告索赔:

  被告:六项赔偿共计6万元

  原告:修车费应由被告负担

  车主刘世龙是在去年8月贷款购买的此厢式货车,据其父刘来波称,共花了233500元。针对牛家的起诉,被告方提出了反诉。他们要求的赔偿金额为59446.5元。其中包括汽车修理费6375元,停车、检测及勘查费1870元,货物运输损失费4500元,运营损失45150元,交通费1251.5元,住宿费300元。

  据刘来波介绍,他和儿子为此事六次来京,都是在北京西站的候车室里过夜,没有住过一天旅馆。

  大货车主的父亲刘来波在庭审时表示:“在我们家乡,一个农民一年的收入只有2200元。本来我以为虽然有损失,但是好好干个五六年也就挣回来了,我们是没有办法才反诉。我的孩子刘世龙现在精神恍惚,还在家里吃药,我本人也因为此事得了急性结核性胸膜炎。但是,我们不要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二:牛振华死亡的直接原因

  原告:大货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出现 被告:没有货车,牛振华事故也难免

  原告方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闫国林驾驶的厢式货车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应为6吨,而事发当时该车装载为29.1吨,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超载行为。同时,该车后部没有后防护杠,且事发时该车行驶的路段禁止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

  原告代理律师称,正是因为被告驾驶车辆在不应该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出现,才造成牛振华的死亡,这些都是牛振华死亡的直接原因。

  刘来波为儿子和车祸发生时驾驶大货的司机闫国林进行辩护。他认为,被告存在的这三项违章行为都与牛振华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车出厂时就没有后保险杠。

  被告方称,虽然行驶证上写的是核定载重为6吨,事发时核定的29.1吨中还包括车本身的重量16吨,他们的车为三轴,按照国家七部委的有关规定,可装载30吨货物,属于大吨小标,超载不超限。而超载行为影响的只是缴纳养路费,而不会对行驶在后方的车辆构成任何的危险。

  被告方强调,牛振华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没系安全带,同时遇前方有车辆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这些才是牛振华死亡的直接原因。刘来波在庭上激动地表示,即使前边没有他们的货车,牛振华的事故恐怕也难以避免。

  争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采信

  原告:认定书可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认定书不应予以采信

  原告代理人认为,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合法合理的,他们同意上面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并认为应该根据此责任认定来确定民事赔偿金额。

  被告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些根本性原因,如牛振华没系安全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等在事故认定书中都没有体现,因此,建议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方的修车费用应该由被告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而不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被告提供的路费中有一次是从北京到衡水的,一共5张票。原告方表示,处理交通事故两至三个人就够了,没有必要来5个人。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方要求的货物运输损失不能认可,因为被告无法证明延迟运货是由车祸造成的。刘来波称,事故发生后,根据交管部门的要求,他们将车停在了苏州桥下的停车场内,不能出来。所以他们雇了6辆车将车上的货物运出,4500元就是这个费用。

  对于被告根据3月至4月份的收入估算的运营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运营属于超载行为,是非法收入,且不能用3月、4月份的收入来推测5月份的收入。原告表示,对于被告6万元索赔金中的合理费用可按四六开赔偿。

  晨报记者 李康乐/文 王颖/摄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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