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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对“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呼声最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8:18  京华时报
北京市民对“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呼声最高

制图李涛

  8月10日,一男子在二环路上抢劫后逃逸中,被内环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帕萨特撞飞。复杂的案情让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也变得复杂,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指证该男子抢劫,那么帕萨特车主将对此事负全责。对案件的责任认定依据成为本案的关注中心。而在近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开展网上征求意见以来,受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多的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记者就此事随机对读者与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采访。

  不合理呼声最高

  -朱小姐

  -职业:IT人士

  -驾龄:6个月这个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给一些“碰瓷”专业户以可乘之机。本来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存在一个责任方认定的过程。虽然部分时候是机动车的过失,可是一些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如果把损害赔偿责任全部丢给机动车一方实在有些不公平。

  -薛小姐

  -职业:记者

  -驾龄:1年薛小姐立场鲜明地表示对“机动车负全责”有独到的看法。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视“路权”而定。如果是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带,比如说高速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肯定就不在机动车这方了,因为是行人先违反了道路安全规定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当然就应该由行人负全责。

  -老裘

  -职业:自由职业者

  -驾龄:10年坚决反对“机动车负全责”:“怎么可以这样来认定事故呢?还有现场的目击者可以提供证据的。”他觉得现场的破坏肯定有其原因,有时为了救治伤员而不得不破坏现场,难道事后就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吗?还有就是人为的破坏现场,这时有两种情况就是,行人或者机动车的其中的一方破坏现场,都可以根据在场的目击者提供证明的。非常不赞同这样的交通条例法,这只会让有些人更加地不遵守交通规则,那样的话可能横穿马路的人比比皆是。

  -lisa

  -职业:外企

  -驾龄:6年lisa平时说话文文弱弱的,说到这里却异常激动:“肯定觉得不公平,绝对不公平,因为我们不能控制行人的行为,特别是一些突发的行为,给我们(司机)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其实我们也很怕(出事故的)。”

  -张先生

  -职业:法官

  -驾龄:5年在法院工作的张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这样的做法像计划经济中一刀切。不论责任,不分黑白,这必然会出现法律漏洞,给居心不良者开了天窗。”

  支持派声音微弱

  -赵先生

  -职业:公务员

  -驾龄:6年大家需要换位思考。行人或者自行车超越了自己的“路权”,走到了高速路或者其他封闭路面,只是犯了一个小错,而他却可能为了这点小小的过失受到最为严重的惩罚———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对非机动车使用者和行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机动车驾驶员无论行驶在高速路还是其他特殊路面上,他都有保护他人安全的义务。这个法规本身对机动车驾驶员也有警示作用。虽然不排除有个别人以“讹诈”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但那毕竟是极少数。法律决不能因为极少数的“可能”而放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张先生

  -职业:摄影师

  -驾龄:8年张先生对该规定表示支持,认为政府立法的初衷并非损害司机利益。让机动车负全责实际是希望转嫁赔偿责任,通过机动车所上车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最终损害赔偿。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北京市规定强制办理的险种,所以如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肯定要介入赔偿。同时保险业也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了调整,从过去的10万元保额提升到了50万元。所以如果事故机动车主能走合理的法律程序,实际应当是保险受益人的角色。

  -链接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九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国情是立法首要依据(专家观点)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认为,类似“机动车负全责”的法律规定肯定是不太合理的,我们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在考虑我国的国情的基础上再充分参照发达国家做法。法律相对健全的国家已经探索过了,我们再摸着石头过河,那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并且尝试的代价有时候是巨大的。

  谈到责任,田教授指出有两种情况:如果行人违章,机动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尽量避免但是仍然无法阻止事故的发生的,虽然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但是按照以往的惯例,司机应该支付占总额10%的补偿费(而非赔偿费)。

  新交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负全责的说法很容易造成法律漏洞的产生,滋长一些不良行为,如碰瓷。另外这个规定给机动车驾驶者极大的压力,开车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给城市的交通顺畅带来负面影响。

  在生命权与通行权孰重孰轻的问题上,田教授说道,这个问题只有在合法行使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比较。根据我国的刑法,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范围除了人身方面的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法律绝对不容许以生命权的名义不合法地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权。

  而在民法中,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是,自担风险造成的伤害不受保护,比如足球赛或拳击赛过程中受伤是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因此,任何人都有生命处置权,像类似制造碰瓷的情况其实就是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高风险的状态,法律不予保护。(本报记者鄂佳 陈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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