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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3:39  中国汽车报

  邹律师提到了《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根据民法的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当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对别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保护,这既是民法精神的体现,也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的生命和价值的关怀。

  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无过错原则是在人与物、人与环境不对等的强弱关系下才被规定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人的价值、尊严的强调和保护。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是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需要给予更多保护,如果法律支持“撞了白撞”,无疑是牺牲弱势群体的生命价值,以捍卫强势群体的利益和秩序,这是对立法原则的违背,也是对人类进步及社会文明的阻碍。

  从情理的角度分析,由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本身就给行人带来很大的潜在危险,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在路上行驶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面临突发危险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量将危险的损害降到最低,这是机动车驾驶员起码的义务和责任。反之,如果由于行人的过错就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可能导致机动车驾驶人的麻痹大意。况且目前我国国民普遍素质不高,道德素质低下的机动车驾驶人也为数不少。一部分驾驶人的技术水平不过关,野蛮开车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北京市公务员 杨冬梅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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