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以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适用于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
不错,在机动车面前,行人和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是个弱者,但是在享受权利方面,却不应该有强者、弱者之分。以北京二环路奥拓撞人事件为例,在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交管部门的调解意见是赔偿20万元,弱者还据此将强者告上法庭。可是,如果因弱者的违章,导致机动车翻车或与其他车辆相撞,而肇事的弱者却毫发无损,作为强者的机动车,是不是也该向弱者提出同样天价的索赔呢?更何况,交通事故死了人,偶然的因素也很大,有时甚至因为双方共同责任,使交通事故就像自然灾害一样难以避免。这种事发偶然而能够毁掉一个人一生的赔偿,我以为是对以人为本的一种片面解读。
如果就因为机动车是强者,赔偿标准就要高到即使肇事者倾家荡产、敲骨吸髓也赔不起的地步,那么这样的法规不仅有违公正,而且也根本无法落实。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有法官认为,法院审理涉及死亡、残疾的交通事故案件将有两大新变化。一是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有所改变;二是残、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变化,已是残、亡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成为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因此,残、亡者及其家属,还可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如果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还将依法予以支持。例如在深圳,如果车祸中的死者是农村户口,赔偿将参照广东省农村标准,最高赔偿15万元左右;如果死者为城镇户口,最高要赔偿85万元甚至更多。
我想说的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些肇事者就是打工一族,身处社会弱势地位,如果说对事故中死者、残者的赔偿标准可以根据赔偿对象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的话,那么,与此相对应,对机动车肇事者的具体情况,同样也应该区别对待。否则,法律白条将越打越多,以人为本也必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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