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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保险制度分担机动车的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3:31  中国汽车报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如增列抢救优先、人行横道设置盲道等规定。以前关于“撞了白撞”等说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作出了调整。

  我认为,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此前,某些地区作出的“撞了白撞”地方性规定已经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彻底地修正了,法律体现的公平从字面本身深入到实际法益层面。

  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受到伤害更大的肯定是非机动车一方,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文字上的不公平只能导致实际上对弱者的公平。虽然《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表面上对机动车驾驶员、所有者不公平,但实际上立法者通过纸面文章,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深植入法律本身。

  可能有反对者基于公平角度,认为从“撞了白撞”到让司机承担责任,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司机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弱势人群和强势人群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不应该是单方面地保护其中一方。此外,由于行人违章的罚款数额太低,可能导致行人故意违章诈骗司机钱财的事件增多。在某种程度上,司机撞伤行人需要支付的赔偿,远远高于撞死人后支付的赔偿,这就可能导致司机宁愿把人撞死。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条款,反对意见主要基于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而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保险制度和提高保险效率的手段来解决。

  从该法本身而言,为解决巨额赔偿、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正是立法者精心设计,维护立法原意,以人为本,从根本上体现法律制定的公平原则和人文关怀。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运生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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