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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中的“机动车负全责”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论,主要是交通法的制定者缺乏起码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意识,尽管他们不是有意识地剥夺机动车驾驶员的正常法律权力,但实质上起到了那种作用!
不要把以人为本想得过于简单化、理想化。以人为本是对遵守法律的人为本,而不是对不遵守法律的人的为本。如果说法律只对不遵守的人的为本,那是一种倒退!一种可怜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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