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物业担不担责,要看是否尽责
晨报讯 “小区丢车谁负责”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昨天,哈尔滨一家公司就因自称价值102万元的本田吉普在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云趣园被盗,由于盗窃案未破,双方就谁来承担小区内丢车的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最后诉到法院。
车辆驾驶者王先生称,他从2002年1月起,便将该车存放在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云趣园一区并向长城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交纳保管费250元,保管期自当年1月1日至4月1日。既然是保管关系,物业就应该为保管不善承担责任。长城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而不是“保管费”。物业与车主充其量形成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
另外,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一个细节,车主没有将车停在停车位中,脱离了其对车辆的管理范围,车的丢失与其无关。但车主认为,车没有停在车位,是因为小区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责任还在物业。
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有关小区丢车由谁来担责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根据7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防止车辆丢失。但具体责任由谁来承担,专家认为,关键看物业是否尽了责任。如果物业尽了约定的管理责任,物业可以不负责,但如果物业疏于管理,那么物业必然得负责任。对于免费车位,业主没交钱,这个时候如果车丢了,就要看物业有否重大过失,如果业主找不出物业有诸如无人看管等重大过失,物业一般不负责任。
首席记者 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