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回龙观云趣园小区停车,但并未停在原停车位后该车被盗。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其起诉。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车丢了一审也输了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按照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交完这笔钱后,可以停车三个月。当年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见原停车的地方停车较乱,便将他的丰田4700型吉普车停放在该小区的一区。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他发现自己的车没了。他迅速向昌平公安分局报案。与此同时,他也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商谈赔偿事宜,但无果而终。他便以哈尔滨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管理该小区的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2万元。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小区物业交纳停车费,物业向王先生提供停车车位,就应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固定车位具有专属性。而王先生在丢车当晚没有把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物业对停在别处的车辆,不负有管理义务。因此,王先生应自己承担损失,故而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并要求物业赔偿其经济损失。
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这桩上诉案件。王先生介绍,该小区存在汽车乱停乱放现象,常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停车处里面有大量的停车位,但因为许多车主乱停车,导致后来的车辆无法进入自己的固定车位。因此,王先生觉得自己不能进入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是小区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他认为,交完停车费的车辆进入小区,就应视为进入小区物业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同样道理,小区物业就应为这样的失窃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则认为,自己与上诉人没有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他们和王先生只是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王先生没有按要求使用车位,违反双方约定,停放位置脱离了管理范围,所以与管理职责无关。
由于被上诉方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实习生 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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