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一名“马路乞丐”拦车索要钱物,引发车祸致人两死三伤。肇事者——“马路乞丐”孙进虎被检方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以这种罪名将一名在马路上拦车索财的乞丐提起公诉,在中国尚属首例。昨天,浦口法院经过细致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孙进虎有期徒刑3年。
腿残决定拦车乞讨
今年35岁的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东葛村七组人孙进虎,曾于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刑。2002年7月,孙进虎因交通事故断肢至膝盖,平时靠拄着双拐行走。离婚后,孙进虎发现,有些大货车为节省费用不走高速还是选择走他家门前的老公路,于是他打起了上路拦车乞讨的主意。从2002年9月底开始,孙多次拄着双拐在浦合线东葛路段拦车,向过往车辆驾驶员索要钱物。
两次乞讨害人送命
2003年8月1日清晨6点左右,孙进虎在浦合线16.2KM处拦下了一辆大货车,随后而来的朱某驾驶一辆半挂货车紧急减速停车,正当孙向第一辆车驾驶员索要钱财时,丁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呼啸而至,追尾撞上第二辆半挂货车,丁某当场死亡,与丁某同车的一人也受了伤。
同年9月28日早上8时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驾车由安徽滁州返回南京,路过浦合线16.5KM路段时,孙进虎拄着双拐走到公路中间,面对来车方向,准备拦截车辆。当车行至附近时,孙突然伸出拐杖拦车,王某为避让,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将站在路边的宋某、马某撞倒,宋某当场死亡,马某、王某均受伤,而肇事者孙进虎却安然无恙。
控辩双方对簿公堂
2004年6月30日,孙进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法院接受审理。检方认为,孙进虎拦路乞讨经公安部门多次教育仍不改,并于随后的两起案件中,致两死三伤的严重结果。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孙进虎应该是明知的,并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中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辩护律师认为,孙进虎的行为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恐怖行为,他的行为只应接受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控方观点未被采纳
南京浦口法院一审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明确将犯罪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少数罪名之一,这种危险方法一旦被采用,既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并可能或实际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而无需借助于其他外力,这种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孙进虎采用多次上路拦截车辆索要钱物的方法不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同时不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需借助于特殊的外部条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也明显小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孙进虎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
但孙进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看,孙进虎作为行人同样也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从客观方面来看,孙进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上路拦车,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来看,孙上路拦车索要钱物,过失造成两死三伤的结果,所以孙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定罪处罚。最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进虎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进虎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服从。通讯员 浦刑 文醒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苏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