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撤销驾照的驾驶员名单
关于督促逾期未缴款驾驶员接受处理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员于2003年12月31日前,因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刷卡处罚后超过三个月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所列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信息卡到任一违章行为发生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999年第4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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