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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8:2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昨日,首例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诉讼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原告仲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底辅路,过桥后在路口被清河交警队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先生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罚款200元。

  仲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他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仲先生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则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志。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中,虽然车行道边缘线在距路口200米处出现一段白色虚线,但除此段外,该标线自路口开始、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均为白色实线;故该处白色虚线仅为车行道边缘线上的一处间断。

  法院认为,仲某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故维持了清河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宣判后,仲某不服,表示一定会上诉,并称会在上诉书中提出更加充分的理由。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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