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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醒客户:注意变更车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1:15  中国汽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于保险公司的车险客户来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特别值得注意。

  这是因为,在《答复》中规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这就是说,对于5月1日以前投保的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这同时也就意味着,5月1日以前投保的车主,如果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一旦发生伤人事故,车主将按《道交法》和《解释》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将依据原车险合同中约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但在保险补偿和实际赔偿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差异。

  为此,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近日提醒说,如果车险客户想要得到更充足的保险保障,应该尽快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据介绍,与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道交法》和《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对于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期限为10年。而按照《解释》,赔偿的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期限为20年。

  以北京地区为例,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北京地区的年平均生活费为11123.8元,如果是死亡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的正常年龄段里,一共要赔偿111238元。而2003年北京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882.6元,按照《解释》,一共要赔偿277652元。仅此一项,就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增加了16.6万元。

  因此,如果5月1日以前投保的车主,一旦在5月1日以后出现造成了第三方死亡赔偿,车主要按照《道交法》和《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赔偿受害者277652元。但拿着这些赔偿费用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原有合同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方法来计算,只能补偿车主111238元。

  针对这种情况,毕欣表示,无论车主在《道交法》、《解释》和《答复》出台后,是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作为保险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提醒客户,应该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原有合同的变更手续。当然客户是否愿意做合同变更,还是自愿选择。

  他还表示,因为老的条款和方法发生了变化,那么保险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时,要适当收取一定保费,一般情况下只有几十元。如果车主觉得赔偿限额不够,比如原来保额是10万元,现在要提高到20万元,那么要交的保费就会多一些。做完合同变更之后,保险公司就会按照新的合同规定执行,这样客户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仝春建)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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