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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品牌销售商呼唤“代理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9:43  解放日报

  自新汽车产业政策出台以来,关于“品牌经营”的议论便风生水起,莫衷一是。新汽车产业政策不啻将全市登记在册的800余家没有品牌代理权的汽车销售企业推到了飓风之眼。

  在大风将起前的众多箴言良策中,宝钢汽贸副总经理徐宪成的见解吸引了笔者的注意:给身处尴尬境地的非品牌销售商一个新的角色———为客户买车的代理商。这样既解决了非特许经营经销商的生存困境,又保证特许经营经销商的产品销售量。

  合同与发票向背催生“代理合同”的灵感

  新汽车产业政策第三十五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这无疑把一些没有品牌经营权的中小汽销商推到了飓风之口。

  在思考全市登记在册的800余家非品牌汽销商命运何去何从时,宝钢汽贸副总经理徐宪成从多年的实践中找到了灵感,他发现现实中存在着许多这样的现象:一些小规模的汽销公司与客户签定购车合同,收取了客户价款却由于没有品牌经营权无法出具本公司的发票,只能把上家的发票直接给客户。由于买卖合同中的甲方与发票出具者不一致,合同的卖方主体在法律上就变得不明确,问题也就出现了。一旦有了纠纷要打官司,消费者是对开发票的人还是签定合同的人提起诉讼,成了现实中不可回避的矛盾。

  而这样的矛盾并非个别现象。按照徐宪成的说法,目前我国汽车市场,大部分汽车要求通过品牌特许专卖方式销售;而经销商中大部分是没有品牌代理权的中小企业;事实也是大部分的直接用户由非品牌代理的中小汽车商获得。这3个“大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目前我国汽车销售的现实状况。

  既然如此,那么不妨把已经存在的普遍现象加以规范化,在非品牌经销商与买车客户之间建立一种委托代理合同,给非品牌经销商一个“新的角色”———为客户买车的代理商。这样,众多没有品牌经营权的中小经销商既可以摆脱资源匮乏的困境,又能保证拥有品牌经营权的大经销商的产品销售量。与此同时,前面提到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矛盾也能够得以解决,消费者搞不清诉讼对象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汽销“代理合同”是否存在可行性

  虽然,“代理合同”的设想脱胎于现实的矛盾,而要真正被市场所接受不得不考虑方方面面更为现实的问题。用户会不会对“代理买车”有所顾虑,厂家会不会同意这样的做法?

  对于这些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徐宪成是这样认为的:消费者对代理买车的形式之所以会有所顾虑,是因为担心两层利润转嫁之后车价会有提升,或者在售后服务等方面得不到保障。因此一旦一些非品牌销售商公开自己的“代理”身份后,消费者理所当然会选择到4S店购买产品。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明知一些经销商不具有品牌代理权,还是会选择从他们那里买车。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他们享受到了同等的车价与同等的服务。而“代理合同”的签定把客户与非品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更加明朗化———代理合同一旦签定,非品牌经销商即成为客户买车的代理者。而直接发生买卖关系的双方是品牌经销商与客户,代理商并没有介入。这样用户委托代理商买车与直接去4S店买车实质是一样的,不存在两种车价的问题,在车辆维修等售后服务上也享有同等的待遇。而“代理商”的生存则是通过为客户提供诸如上牌等相关服务来维系,换言之,“代理商”获取的利益只是服务费用。

  另外,从厂家的角度来说。厂家强调特许专卖是因为将4S店强大的售后服务基础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担心代理买车使售中卖车与售后服务之间的连接中断。但是,只要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客户与4S店的直接买卖关系,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黄蕾)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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