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万法拉利车身存瑕疵 销售商被判违约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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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 10:30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4月17日电 上海的董先生花299万元人民币购买“法拉利”轿车,却因为销售商提供的车有瑕疵而无法提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销售商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一辆完好的“法拉利”交付董先生,并每日按总价的千分之二向董支付违约金。 2003年4月23日,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董先生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由董先生
次日,虹桥公司和御车行(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虹桥公司从御车行公司处购买“法拉利”轿车,其规格型号、颜色、款式均和董先生欲购车辆一致。 “法拉利”轿车运抵天津后,虹桥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派员前往提车,但发现车身表面存在瑕疵,虹桥公司随即将情况告知董先生。6月23日,董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派人前往虹桥公司提车,因无车而提车未成。当日,御车行公司也派人来上海和董先生进行协商,董先生明确表示购车愿望不变,但要求车辆“完美无瑕”。 此后,董先生多次发函虹桥公司,要求对方速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法拉利”新车。因虹桥公司始终未予交付车辆,董先生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虹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董先生的诉请,虹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虹桥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完好的“法拉利”,显然构成违约。作为消费者的董先生坚持要“完美无瑕”的车辆,这一要求完全正当。虹桥公司在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不成时,应按原合同约定履约,或采用其他积极措施来减少损失,其消极不作为显然是不恰当的。 法院最终认定,虹桥公司违约给董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是金钱上的有形损失,还有车辆价值减少的无形损失,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与对交易风险的预见基本相符。由于董先生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自愿放弃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将违约金变更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