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报道,“草案”中新的规定大致如下:一般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双方“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不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的裁判权转向了人民法院;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对“带病”超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据统计,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上年增长34.1%。
以往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当事人的判赔依据,当事人双方对交管部门的判赔发生争议告上法庭时,法院一般参照交管部门的认定做出民事赔偿的判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混淆事故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问题。“草案”取消了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道路交通事故的裁判权转向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独立完成对事故责任、损失赔偿的工作。
据统计,有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只要发生事故,当事人就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有关人员表示,现在大量的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是造成交通阻塞的主要原因。“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私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草案”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仍须由交管部门来进行。而法院则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检验损害结果并根据有关的司法判例进行判决。
“草案”规定,发生了肇事者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医院可以先对伤者救死扶伤,然后从保险公司支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而后再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笔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后专门成立的一种救助基金。对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草案中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草案”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秦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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