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消费者来讲,汽车消费最大的权利是要求产品的安全性。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实际上涉及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
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在售前,要汽车保证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应存在安全方面的质量缺陷;在售中,经营者要保护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在售后,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义务。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在三个环节都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售前来讲,为了保证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实行产品的质量认证,认证主要是确认汽车产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法规。但是目前国内实行的还是产品目录登记(现改为公告)制度,还不是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质量认证,而国内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准也远远低于国际先进标准。
从售中来讲,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一点比较虚,因为国内经营单位都没有质量检测能力,无法保护自己经营产品的安全性,所以汽车产品的品牌专卖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其实暗含可以召回的意思,但是极其含糊。因为对汽车产品来说,存在一般的质量缺陷可以比照上述的规定处理,但是存在安全方面的缺陷就必须召回解决,否则缺陷就可能会造成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汽车产品的召回是一个法律强制的行为,不是靠企业自律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
目前国内实行的售后服务“三包”办法,是法律规定的售后服务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要更换和退货。现在对汽车产品还没有实行“三包”,特别是由于规定上的障碍,汽车产品的换和退根本不可能。
对汽车产品来说,安全质量缺陷不能等出了问题再解决,一般质量问题可以坏了再修,安全质量问题车坏了人也完了。“三包”只能解决发生了的问题,不能解决隐患问题,因此必须实行召回制度。
关于汽车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补偿问题,国内补偿标准偏低,造成受害者悲惨生活境界。在美国1999年7月,因为汽车油箱质量隐患,在一次车祸中造成两名妇女和儿童严重烧伤,法院判决生产厂家通用汽车公司向消费者一次赔偿49亿美元。在该案中,受害人律师在法庭上证明: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汽车油箱的设计有问题,却不改进,因此法院所判的高额赔偿是惩罚性的,否则不能给厂家以应有的惩诫,不能给消费者以应有的补偿。
因此,为了真正保护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利,必须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汽车产品安全和环保法规;应该尽快实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切实保证上市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尽快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和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汽车产品必须退换,不能以修理搪塞;提高产品质量缺隐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国家要建立汽车安全的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不能光靠消协来对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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