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对汽车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这一消息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但是中国汽车保险制度的问题不是一个费率浮动就能解决的,应该做更深刻的改革。汽车保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业务,涉及多方利益,因此不能简单从事。
我们从国外的汽车保险制度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比如日本的汽车保险就很有特色。
在日本,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因此日本法律规定其保险费率厘定采用“成本价主义”,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其费率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制定。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只赔付人员伤害损失,不对物赔偿。
日本还对自愿汽车保险费率分级分等。自愿汽车保险包括综合汽车保险、普通汽车保险和汽车驾驶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费率按汽车大小和用途分类,车队与非车队、驾驶人年龄、保险事故记录等分别制定。对私人客车保险费率按排量作为标准,分为A、B、C三级;车辆损失保险费率按新车价格分为6个级别;1个人投保10辆以上的,称为车队投保人,费率相对较低;驾驶人年龄不同,行驶的危险程度也就不同,年龄越大,危险性越高,适用的保险费率也就较高。年龄在21岁以下的驾驶者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因此相对费率也要高一些;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历年保险事故损失率和投保情况,可相应适用保险费率良好减额、车队多数减额和非车队级别费率等。一般投保人的续保费率系数从40%至150%分为16个级别。
我国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首先健全险种体系,其次健全费率体系,根据不同的车种、驾车人年龄、安全驾车记录等来确定费率,形成科学的保险制度。日本还有一种政府汽车损害赔偿保障金,是从保险费中按比例提取的。一旦漏保车辆肇事、非漏保车肇事逃逸,及时给受害人以应有的赔偿,由政府负责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我国尚未有此类赔偿保障金,致使一些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有时连伤病都无钱可治,处境悲惨。
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汽车损害赔偿的保障,特别是受害人的保障,因此,我国汽车保险的经营原则也应该有重大的转变,而不仅仅是保险费率的浮动或下调。
订汽车新闻短信把握汽车时代先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