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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业价格联盟(下)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0日 10:10 国研网©

  为什么企业受损还要“联盟”?

  国内大量的事实表明,价格联盟大都极易瓦解,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企业热衷于拉帮结盟,不惜自毁行业呢?

  首先是联盟在短期内可能使其成员获利。我国的企业虽然串谋的结果并不长久,但由
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罚金,即使是短期的获利,对价格联盟成员来说也是有诱惑力的。

  其次是法律的不完善和缺乏威慑力。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里也没有针对价格垄断的具体条款。目前惟一的法律根据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

  尽管行业自律价能给价格联盟成员企业带来短时期的获利,但从全局和长远看,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也是极大的。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社会各届应及时整治这一现象,使中国企业能适应入世后的挑战。

  让法律规范“联盟”

  行业自律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价格联盟内成员企业自身的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社会各部门应多管齐下,联合治理。

  目前我国不必急于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典,而是应该立即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所有包括行政性垄断的垄断行为列入非法的范围。这样做,既可以防止非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扩大,又可以巧妙排除某些非经济的干扰因素,从而降低立法的难度和成本。

  不过,即使采取这种形式,也还必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扩大司法机构的监督权限;同时,鉴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不足,可考虑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机构的基础上,组建由全国人大直接授权的更加独立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机构,如“国家公正交易局”,作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未来的《反垄断法》的行政执行机构。

  至于现有的国家价格行政部门,可以考虑将它的价格执法职能分别移交给完全政企分开后的各产业管理机构以及以上所建议的反垄断机构。(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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