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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机应承担多大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7:37 华商网-华商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原文虽还未向全省公布,但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

  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容易引起执法争议,所以一直是各省争论的焦点。这次陕西省《实施办法》,终于明确了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适合本省情况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和标准
的法规。

  普通事故赔偿向行人倾斜

  该《办法》在完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细分了不同道路、不同责任下,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各自应承担损失的比例。机动车司机可能承担100%的赔偿,也可能不用负任何责任。

  西安有着7年驾龄的司机武先生表示,司机和车主最关心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现在城镇道路行人过马路不遵守交规的现象太普遍了,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划分。

  汽车保险专家郑先生向记者介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省的规定是,超出第三者责任保险险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负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9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这里显示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必要倾斜。

  行人故意肇事损失自担

  我省最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司机无责任时承担5%,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的事故,能证明机动车司机无责任时,承担1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若有证据证明事故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西安交管二大队事故科科长张晓明时,他表示新《办法》明确了“行人故意肇事”这一法律现象,对于现实中一些人企图以“碰瓷”方式获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警戒。

  记者在丰庆路看到行人经常不走过街天桥,而是翻越隔离护栏的现象,非常危险;而西二环、北二环、南二环等车速较高的路段,许多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的做法也很危险。保险专家郑先生表示,新《办法》实施后,行人跨越护栏的行为应严格禁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将得到多少赔偿。不过,他还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所有司机都不希望的,因此司机们驾车最好慢一些,多想想事故的严重后果,多一些人文关怀。本报记者王安平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文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63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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