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经历了一年多的市场考验,汽车“三包”也在摸索中渡过了近半年的磨合期。结合本报与盖世汽车网联合推出的调查问卷——“击鼓鸣冤期青天 三包召回为哪般”,《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蒋苏华,就“新消法”的正式实施后,汽车“三包”和召回面临的诸多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华夏时报》:如何评价汽车“三包”与汽车召回的实施效果?
刘俊海: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三包”是点到点,召回是点到面。二者实施之后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保护车主的权益、规范商家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要给予充分肯定。
但由于汽车“三包”出台于“新消法”之前,是按照“老消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的,现在上位法依据变化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了,“三包”规定也要与时俱进。首先,“新消法”是全面改版升级的“新三包”;其次,“新消法”对于召回做出了更多的规定,除了企业的召回,还有政府部门的强制召回及消费者请求主管部门强制召回的情形。三种情形都可能会启动召回程序,这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郝庆丰:汽车召回政策的从严规定无疑给汽车企业戴上了紧箍咒,汽车企业不得不考虑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付出的信誉损失和成本代价;而汽车“三包”规定为调整汽车消费者与销售商、生产厂家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当事各方处理纠纷时有了依据。 但提出政策与落实政策还有不小的距离。比如,维修人员技术不过关,同一故障多次维修仍然修不好,特别是有些人员把“三包”政策当成挡箭牌,用“三包”政策的相关规定掩盖自身的不良行为。再比如,有消费者在付款提车后立即发现车辆有剐蹭后修复的痕迹,消费者要求退换车,店里的销售人员则称按“三包”的规定不在退换车的范围,只能给予维修处理。企图用“三包”的相关规定掩盖销售时的欺诈行为。
《华夏时报》:消费者对于汽车“三包”、汽车召回的认识有哪些新变化?
郝庆丰:中国的汽车市场快速发展了这么多年,人们对汽车技术的认识也不能同日而语了。如果调查取样全部在汽车车主中选取,比例可能还要更高。随着更高端的品牌,如阿斯顿马丁等的不断召回,人们普遍会认为这是汽车企业弥补批次性产品的常用做法。当然如果一个品牌在短时间内多次召回,甚至同一故障召回后仍不能解决,突破了消费者的心理防线,品牌形象必然会受到影响。
蒋苏华:我觉得消费者的认识是成熟而理性的;汽车产品复杂,有点问题很正常,重要的是如何解决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态度。
《华夏时报》:调查显示,有97%的消费者对车内空气质量表示关心。这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郝庆丰:我们一直没有一个严格的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仅仅是参照什么标准,企业不会更多地关注车内空气质量的改进。相关主管部门要具有超前意识,制定出严格明确的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如果能造出车内空气质量远高于车外空气质量的汽车,那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一大贡献,应该给予奖励。
蒋苏华: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有的,但该标准中参数的值是否偏高,有待探讨,起码应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同时必须明确,如发现某种物质不在标准所测范围之内,但对人体有害,或某种物质即使符合标准,但仍对人体有害,企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标准不能成为伤害乘车人身体的挡箭牌。
再议汽车“三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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