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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宣判15起醉驾 最高判四个半月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06月18日 11:37   新华网   字号:

  新华网上海6月17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多家基层法院17日分别对10起“醉酒驾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从5月1日“醉驾”入刑至6月17日,上海法院已先后对15起“醉驾”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宣判的一起“醉驾”案件颇为典型。2011年5月3日晚,被告人侯某在一家酒吧饮酒。次日凌晨1时20分许,侯某在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离开酒吧。在遇到交警盘查时,侯某驾车逃逸,并在逃逸途中将一辆警车撞坏,后被抓获。经鉴定,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毫克/毫升,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查明,侯某曾于2010年2月酒后驾车,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扣证三个月。一年后不久,他又在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为逃避警方查处撞毁警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侯某案发后态度较好,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自今年5月1日醉酒驾车“入刑”以来,上海法院已先后对15起“醉驾”案件作出一审宣判,相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到四个月十五天不等,并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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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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