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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醉猫”司机首个领刑 判刑轻重不一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06月02日 07:25   信息时报   字号: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法宣 番法宣

  昨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宣判了两宗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邹某招、陈某忠均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其中被告人邹某招的案件为广州市首宗开庭和宣判的醉驾案件。

  他,醉酒驾车肇事被判拘役3月

邹某招●罪行:醉酒驾驶小轿车造成车祸。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近3倍●罪名:危险驾驶罪●刑期:拘役三个月  邹某招●罪行:醉酒驾驶小轿车造成车祸。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近3倍●罪名:危险驾驶罪●刑期: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邹某招是广东省梅州市人,高中文化。今年5月7日凌晨3时许,邹某招醉酒驾驶粤A73K*7小轿车,途经番禺区大石文化广场对开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其后,邹某招被接报赶赴现场的交警人员查获。经鉴定,邹某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邹某招提出了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法院认为,邹某招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出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红线”80mg/100ml近3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庭鉴于邹某招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遂酌情判处拘役三个月。邹某招当即表示不上诉。

  他,酒后开摩托撞车被判拘役1月

陈某忠●罪行:醉酒驾驶摩托车碰撞小轿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近2倍   ●罪名:危险驾驶罪●刑期:拘役一个月 制图:方元  陈某忠●罪行:醉酒驾驶摩托车碰撞小轿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近2倍   ●罪名:危险驾驶罪●刑期:拘役一个月 制图:方元

  2011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忠(广西灵山县人,文盲)醉酒驾驶桂NJE8*9二轮摩托车,途经番禺区番禺大道塘西跨线桥底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其后,陈某忠被接报赶赴现场的交警人员查获。经鉴定,陈某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陈某忠提出了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法院认为,陈某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他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比较小,酌情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官分析

  同是醉驾为何领刑有轻重?

  上述两宗案件中,两“醉猫”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却获得了轻重不一的拘役刑,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信息时报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番禺法院调研科科长卜晓红和两案件的经办法官。

  1.酒精含量超标多少

  记者获悉,在两起醉驾案中,“醉猫”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程度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也是能否构成醉驾的关键。经办法官在宣判后曾质问邹某:“你在醉驾时酒精含量超出了标准接近3倍,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危险程度有多大,你想过没有?”而陈某忠案经办法官指出,陈某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标准相对较少,因此量刑较轻。

  2.有无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据了解,邹某招醉驾时撞上了他人驾驶的小轿车,致使两车损毁程度比较严重;而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忠自己撞上了小轿车,致使被害方车辆表面出现了一个凹痕。

  经办法官指出,醉驾过程中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不一定会产生损害后果,实际损害后果一般是财产性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也是量刑标准。

  3.交通工具潜在危险性大小

  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不局限于四轮驱动车,而是囊括了机动车的各种类别。不同的车种充当“马路杀手”的潜在危险性并不相同。

  因此,在邹某招和陈某忠两案中,经办法官认为邹某招的作案工具是小汽车,而陈某忠的作案工具是摩托车,作案工具的潜在危险性后者明显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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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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