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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争论 醉驾入罪司法难解立法困顿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 07:39   京华时报   字号:

  民众因高晓松案对司法严惩醉驾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发出“不入罪”“取保候审”等轻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发出民众心中的隐忧。

  在重拳整顿醉驾的舆论浪潮中,几则新闻倍加惹人关注:“醉驾入刑”以来广受瞩目的两个案件——“长安英菲尼迪车祸案”和“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同天公审,高晓松当庭被判拘役6个月;最高法发布醉驾入刑的最新指导意见,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北京、东莞多家法院已收到通知。 

  这是巧还是不巧?或许暗示了司法在惩治醉驾犯罪上的困顿。一方面,高晓松成为目前为止因醉驾被判刑最重的人,这也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能适用的最重刑罚。司法机关顶格用刑,似乎有意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习惯酒驾者,同时也缓解舆论对选择性司法或执法不公的猜忌。但另一方面,民众因高晓松案而对司法严惩醉驾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发出“不入罪”“取保候审”等轻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发出民众心中的隐忧。如此司法指示,岂不有损高晓松案确立起来的司法权威吗? 

  单从法律理性分析,上述两方面的司法活动都合乎逻辑。司法机关之所以严惩高晓松,不仅仅是舆论紧盯不放,主要还是因为醉驾导致了较严重的后果;最高法之所以发出指导性意见,也是为了把握醉驾的入罪标准,防止打击失偏。毕竟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无不当。 

  但是,从“醉驾未必入刑”到“视情节取保候审”,舆论依然表现出了极度的担忧,甚至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纵观近期人们对司法惩治醉驾犯罪的争论,无外乎当初立法时的那些老问题,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一味遵循了民意的诉求,对危险驾驶罪并未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不难看出,立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回应了民意的期待,但是留给司法机关的却是一个不好收拾的摊子。如何避免打击面过大,如何恰切地区分情节进行司法惩治,这些难题因为立法的模糊而加诸给司法机关,由此造成司法审判的困顿。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寻求统一化解释的路径,显然背负着更大的责难风险。例如有人呼吁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有人则认为这涉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不宜再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平息争议,而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这种谁有权解释“醉驾入刑”的争论,也凸显司法在化解立法困顿上的无奈。 

  无论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的严厉惩治,还是解释文本上寻求宽严相济的出路,司法机关本身的努力很难在民意与司法理性之间作出妥当的均衡。这样的司法之忧谁来化解?可能最终还得回到立法的轨道上。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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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新浪某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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