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70岁老人被公交车夹住手臂向前拖行了10多米,她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组织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2009年6月21日早上7点多,70岁老人赵某从平谷北山路夏鱼路口附近上了公交车。公交司机卢某没有看清乘客是否安全上车,便关上车门开车。车门夹住老人的左前臂和右手,老人被公交车拖行10多米。交通队认定,卢某负全责,老人无责。后经诊断,老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部肌肉拉伤,住院87天。卢某驾驶的公交车归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老人将以上两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
客运公司表示同意合理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是在上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因此应该算是车上成员,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承担9000余元,客运公司承担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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