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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酒后驾车一律顶格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7日 08:2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卢学民 记者 丁宁 实习生 韩婷)机动车通过人行道不避让行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顶格处罚。结合我省正在进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路客运安全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整治和军警车规范管理,即日起,全省交警展开对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级交管部门,对下列13类32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整治,依法并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一律暂扣、吊销其驾驶证、拘留。同时,省交警总队要求各级交警部门查纠违法应当消除其违法行为,禁止只罚款不纠正。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13类32种违法行为 顶格处罚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机动车号牌不完整,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

  (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或拥堵的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等);

  (四)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六)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八)过度疲劳驾驶营运客运机动车的;

  (九)货运机动车(包括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十一)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停车规定的;

  (十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规定倒车或逆行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4种轻微交通违法 口头警告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中,路面交警对轻微违法司机,仍将结合《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应口头警告暂行规定》,依然以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方式处理为主;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违法种类

  1、未携带驾照或驾照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

  3、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

  4、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

  5、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张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张贴的,或经查证,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损毁未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

  7、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8、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如果是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或者限速50公里以上的城区道路,不系安全带仍将受到处罚。)

  9、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粘贴或悬挂。

  10、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

  11、“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超过规定时限(10日)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登记。

  1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13、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14、机动车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

(编辑:霍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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