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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下车引发交通事故 司机和乘客要为事故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0日 20:47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黄子祥 邓志尚)出租车司机黄千秋怎么也想不到,因在马路上临时停车时,自己未按有关规定警示并禁止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结果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那么,这起颇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到底由谁来埋单?昨日,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金陵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而有关事故责任人也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规下车引发交通事故

  2007年6月17日10时,出租车司机黄千秋搭载乘客潘贤民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庶路段时停车,乘客潘贤民从左后门下车。当时恰有摩托车司机李大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载李维珊经过与车门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李大、李维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乘客潘贤民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在机动车道上从左侧下车导致车门与摩托车相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李大无证照驾驶,技术不够熟练导致与车门相撞,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李维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至今已花费6万多元。

  司机未曾警示应赔偿

  因黄千秋驾驶的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扶绥县郑安出租车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伤者李维珊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黄千秋、出租车乘客潘贤民、摩托车司机李大、郑安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金陵人民法庭,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贤民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下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过错较为严重,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黄千秋及郑安出租车公司在承运乘客时有义务警示并应禁止乘客在机动车道停车时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由于黄千秋、郑安出租车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该行为应视为黄千秋、郑安出租车公司允许,因此乘客潘贤民打开左侧车后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黄千秋、郑安出租车公司承担。由于中保扶绥支公司为该车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而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赔偿。摩托车司机李大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该事故中作用较小,过错较为轻微,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应向李维珊赔偿医疗费8000元;黄千秋、扶绥县郑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李维珊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38129.26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大道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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