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在轰轰烈烈的“反垄断”之外,“召回”也成为了汽车行业的关键词。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网站显示,从7月20日到8月20日,短短的一个月内,包括一汽-大众、上汽通用、奔驰、福特等在内的多家汽车厂商共发布了13则召回公告。其中,只有两则显示“本次召回活动是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开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多数召回活动都是汽车厂商“主动”进行的。
事实上,自2013年1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发布召回公告的车企及召回汽车数量均出现了大幅的同比上升。2013 年,受到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而召回的汽车数量超过了全年召回数量的三分之一。尽管多数汽车是被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但对于业内人士及消费者而言,《条例》的威力仍未完全发挥。
召回频频
除了近期相对集中的汽车召回之外,《中国经营报》记者整理发现,今年以来,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发布的75则召回公告中,有65则是关于汽车的召回公告。而在这些召回公告中,通常来说,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开展的召回被认为是相对“被动”的召回,反之则属于“主动”召回。
尽管质检总局尚未发布其中“主动”召回与“被动”召回的比例,但从近一个月的汽车召回公告中,似乎可见一斑。在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包括“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宝来1.4T汽车”“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召回部分荣威550轿车”“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精灵汽车”“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锐界汽车”等在内,质检总局网站共发布了11则汽车召回公告,其中,仅有两次召回活动是在质检总局进行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后开展的。
“‘主动’召回的情况在近期相对集中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汽车行业的一种整体趋势。一方面,这是出于监管力度的加强,促使汽车厂商在发现问题后进行‘主动’召回,近期的情况也能够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汽车厂商对于质量问题的发现、缺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以及问题车辆的处理速度都大大加快,这也是‘主动’ 召回集中出现的原因之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从出发点来说,多数汽车厂商在发现问题之后都会积极处理,尽管召回的成本很大,但对问题避而不谈的机会成本更大。毕竟,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口碑是赢得市场的重要前提之一。”
《条例》之威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数不多的“被动”召回就更加引人注目。日前,质检总局宣布:“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较多的一汽-大众新速腾后轴纵臂断裂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已于近日正式启动对一汽-大众新速腾后轴纵臂断裂问题的缺陷调查。”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新速腾的消费者维权队伍的壮大,一汽-大众“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召回部分宝来1.4T汽车之后,或将再度“被动”召回。
事实上,这并非一汽-大众首次被置于“被动”召回的 “风口浪尖”上。在《条例》施行不久之后的2013年“3·15”期间,质检总局就针对DSG(直接换挡变速器)故障问题通知大众汽车实施召回,随后,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已向质检总局正式递交召回申请。
彼时,就有分析人士表示,大众汽车此番召回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或许是中国汽车市场首次真正意义上的“被动”召回。而这意味着,未来质检总局对于缺陷汽车召回的干预或将成为常态。
从《条例》施行当年的情况来看,这一猜测已经成为现实。
公开数据显示,整个2013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133次,涉及车辆531.1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长65.8%,创历史新高。这一年,质检总局加大了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工作力度,因此,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的汽车数量达到196.1万辆,占全年召回数量的37%,也是历年之最。对此,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负责人表示,缺陷产品召回通过生产者主动消除批量性的产品缺陷,为同类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提供保护,避免了因产品缺陷引发大规模损害的发生。同时对提升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施行之后,由于质检总局的积极干预,召回次数和车辆数量都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而且,从去年到今年的情况来看,多数汽车厂商在召回的态度上也都从‘被动’转向‘主动’。”上海明华有道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封士明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趋势的出现完全归功于《条例》。
余力待发
在封士明看来,汽车行业近期“主动”召回相对集中的趋势来源于外因和内因两个层面。外因是国家层面对汽车行业的期望越来越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监督干预,加强行业的规范性。所以才有《条例》的出台,以期在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加大力度,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法律法律在发布之后,重点在于监督和执行,因此,“主动”召回的趋势更多地是来源于内因,即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民间维权渠道的多元化。
事实上,单从“被动”召回的公告中,也不难看出消费者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在“本次召回活动是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开展的”字样之后,一般会有如下说明:一段时间以来,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部分消费者反映××汽车××问题的投诉。收到投诉后,质检总局立刻组织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如果专家分析认为投诉属实,汽车厂商通常会随后宣布召回。
“《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很严格,但执行还是有些不到位。所以才会有车主抱团维权,与汽车厂商对峙的情况出现。假如事后质检总局确认缺陷存在并责令召回,那么,汽车厂商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有隐瞒缺陷情况的行为呢?如果质检总局能够依据《条例》对此严格处理,汽车厂商自然趋利避害,‘主动’召回,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也会更加健康。”封士明表示。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但自《条例》施行至今,几乎没有传出过汽车厂商因上述情形而受到罚款的新闻。这也就意味着,即便目前趋势向好,但在汽车召回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方面,我国汽车行业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