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2013中国汽车回收利用国际论坛”在北京兴基铂尔曼饭店成功召开。会上,来自韩国汽车制造商协会(KAMA)的Minchul JI先生介绍了有关韩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案(简称韩国ELV法案)的相关要求及实施进展。
据Minchul JI先生介绍,随着韩国国内注册车辆总数的缓慢上升,韩国的报废汽车数量也呈现出缓慢上升趋势,约占注册车辆总数的4%左右,注册车辆总数和报废汽车数量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如下图所示。
韩国的ELV法案于2007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针对拥有等于或小于9座的微型客车,及质量等于或小于3.5吨的卡车。该法案中包括两方面的规定:(1)前端预防性规定,目的是在产业连前端采取措施,从而预防环境污染,针对对象为汽车生产企业及进口企业;(2)末端规定,目的是规定各方职责,从而提高报废汽车实际回收利用率,针对对象是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及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前端规预防性定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要求:
1. 要求限制使用有害物质。要求车辆中铅、汞和六价铬的质量分数低于0.1%,镉的质量分数低于0.01%。
2 规定可回收利用率目标。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其中能量回收的部分不能超过5%;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以上,其中能量回收的部分不能超过10%。
3 要求进行可回收利用性设计。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可回收利用性设计,包括进行部件标识、设计更为易于分离和拆解的结构等。并在产品的设计阶段进行产品自检,更好地提高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
4 要求提供汽车拆解技术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拆解回收企业提供拆解技术信息,从而促进对报废汽车进行更加高效和安全的回收利用。
在末端规定中,该法案要求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每辆车的实际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其中允许能量回收的部分为5%;自2015年1月1日之后,每辆车的实际回收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其中允许能量回收的部分为10%。报废汽车需分别进入拆解企业、粉碎企业、ASR回收企业及制冷剂回收企业进行处理。拆解企业承担的责任包括对报废汽车中的电池、液化石油气罐、安全气囊及制冷剂进行预处理,收集处理8类液体,并收集催化剂、轮胎、燃料罐等,而车体的剩余部分会被送往粉碎企业,制冷剂直接送至制冷剂回收企业进行处理。
如果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费用大于它的残值,则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承担所有的处理费用;如果报废汽车残值大于它的回收利用费用,则由拆解企业承担所有的处理费用。
在韩国ELV法规实施前,韩国对于报废汽车主要回收其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轮胎,回收利用率大约75%,剩余的25%通过填埋和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法规实施5年后,仅通过对于报废汽车的拆解和粉碎处理,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即可达到85%,2012年报废汽车实际回收利用率为85.3%。Minchul JI 先生表示,由于目前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部分主要来自于拆解和粉碎,要想继续将回收利用率提高至95%,需依靠ASR和制冷剂的进一步回收利用。
据Minchul JI先生介绍,目前韩国的环境保护部正在讨论修改有关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法案,通过法规的实施情况来看,2015年要想实现报废汽车95%的回收利用率非常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责任划分不明晰。一旦无法达到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未明确究竟是哪一方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等问题。(2)很多拆解企业在技术标准方面不达标。(3)缺少ASR回收企业。(4)缺少制冷剂回收企业。因此,未来韩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的修订主要有四方面的趋势:向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过程引入EPR概念,让汽车生产企业为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负主要责任;落实拆解企业标准,提高拆解企业技术水平;保证ASR回收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增设制冷剂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