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不起的国Ⅳ排放升级之路
(新浪汽车讯,黄春棉北京报道)“目前来看,已经推迟两年实施的重卡国Ⅳ排放标准,又要继续搁置和延缓。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难以集中促成它的尽早实施。”一位商用车业内人士对新浪汽车说。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其实影响并不大,或者说关注度没那么高。国家信息中心徐长明曾经告诉笔者,乘用车的使用环境和管理手段都可以保障排放标准的简单化,加之排放升级对产品成本的提升并不明显,乘用车国Ⅳ标准较为容易实施。
相比之下,商用车,尤其是重卡的国Ⅳ排放标准实施,迟迟是个“老大难”问题。一开始预计是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现在传闻将推迟到2012年上半年,甚至推迟到2013年。
中石油、中石化“不给力”
导致重型车国Ⅳ排放标准难以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目前国内的柴油品质不过关,含硫量过高。发改委答应环保部,在今年7月1日以后,柴油的含硫量将达到350PPM以下,这是未来实现重卡国Ⅳ排放的硬性条件。据近几天的媒体报道,不难发现,全国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仍未很好的实现。
据了解,我国的燃油生产一直采用添加抗硫添加剂的办法,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这种技术路线不能生产出相当于欧Ⅲ标准的燃油。为此,石油石化系统需要增设脱硫设备,投入资金约在200-300亿元人民币之间,耗时也需2-3年,换句话说,提升油品质量,助推排放升级对于两家央企巨头来说,是一件“耗财耗时”的事。
中国重汽总裁蔡东告诉笔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重卡国Ⅳ排放标准的条件还不成熟,过高的含硫量难以在短期内解决。
当年重卡排放标准由国Ⅱ升级国Ⅲ时,笔者曾采访过来自广东、浙江、北京和山西等地的卡车经销商,他们曾普遍反映,由于油品不过关,导致重卡国Ⅲ升级“造好庙,请不来佛”,卡车的综合工况甚至受到不良影响。
“全国范围添加尿素短期难实现”
蔡东在与笔者交流的过程中还说出了排放升级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通过SCR后处理实现卡车升级国Ⅳ是一条主流技术路线,也存在一定的硬伤。
“通过SCR技术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需要添加尿素,要想在全国范围内短时间解决添加尿素的问题,难度很大。”蔡东说。
所谓的SCR技术,也被业内人士称为“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路线”,简单的说,就是以国三共轨发动机为基础,通过调整喷射软件及其他措施,取得更优的油耗,同时在车辆的排气系统中加上一套电控尿素喷射系统,通过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过程,将废气中的氮氧化合物(NOx) 转化成氮气和水排出车外。
从技术角度来看,满足国Ⅳ升级排放的技术路径还可以尝试EGR+DPF(废气再循环加颗粒捕集器)技术,但相比之下前者更具成本上的“综合优势”。
面对这种尴尬,商用车企业吃尽苦头,既要满足排放标准,又要迁就国内油品落后的现状,导致很多企业不得不同时开发满足要求的产品,有企业负责人曾向笔者透露,“很难想象,一度要生产3种不同排放标准的车型。”这也导致为何在有些地区仍有国二标准的车辆继续销售和使用,甚至一度传出庞大汽贸售卖国二排放车。
标准与产品之间
是否是排放标准升级过快呢?这也一直是业内经常讨论的问题,既然油品和后处理技术都难以满足排放标准升级的实现,为何又要做一件“不够现实”的事呢?
谈及这个问题,需要从横向做比较。相比国外商用车的排放标准,我国的要求其实已经落后了一大截,同时相比国外中重型商用车占比3%,我国的占比高达8%。从环保角度来看,中重型商用车确实已经成为影响整个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早在今年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 其中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 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Ⅲ、国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与乘用车相比,中重型商用车在使用环境和管理规范上更具多样性,多种发动机与变速箱不同匹配的车型,前后桥速比、速率调整变化后,以及厢高、厢长的不同,使得“个性化定制”的商用车难以在短期内满足统一标准。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司长张相木不久前曾公开表:中国将成为世界上较早发布重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的国家之一。排放升级的步伐也会不断持续推进。但面临这么多问题,笔者真的要问一句:商用车国Ⅳ排放的升级之路一定不会那么从容。
附排放升级的相关文件进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中汽协字〔2007〕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05)第三阶段限值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只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01)第二阶段限值(国二标准)的汽车(发动机)。
二、各相关汽车集团公司应立即冻结所属汽车经销商(含销售公司)只符合国二标准的库存车数量,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经核准后,库存车方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不在此范围。
特此函复。
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
环办函【2010】1390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函复中国汽车协会。现就《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 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四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Ⅳ标准”)实施日期事宜函复如下:
一、当前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国Ⅳ车用燃油标准尚未出台,还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给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带来一定困难。为保证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 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除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外,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它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
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
三、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
对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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