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醉驾入刑执行通知规定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释权
最高法有权出台司法解释
有媒体质疑,“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对此,陈泽宪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本报记者王秋实
■律师说法
并非为“特权”醉驾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针对最近热议的醉驾入刑问题开展研讨会。有法学专家表示,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目前的醉驾案例中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官员多有专职司机
阮齐林教授说,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朱勇辉律师说,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因此,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醉驾案应宽严相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表示,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这是符合逻辑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说,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
抓醉驾“过于积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东称,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
本报记者王丽娜
■近期醉驾案例
◎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已宣判的“醉驾入刑”案件。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民警查获。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4mg/100ml。此人是北京市醉驾被拘留的第一人。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9日,房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
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孙思娅刘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