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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拟规定酒驾肇事者将终身禁驾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 09:38   南方都市报   字号:

  摘要: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酒驾、醉驾,以及违法行为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拟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南都讯 记者杨章怀 实习生赵剑云 发自北京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酒驾、醉驾,以及违法行为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拟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酒后驾驶等能够引发危险驾驶后果的某些行为,不再以确定后果的出现为犯罪构成要件。为了与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衔接,因此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醉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考取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与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了5年内禁驾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上述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意味着,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酒后驾车肇事或将终身禁驾

  修正案草案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统计,2010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63 .1万起,其中醉酒后驾驶8 .7万起。

  伪造机动车牌增加15日拘留

  目前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现行的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是“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对上述行为缺乏震慑力。因此,草案中作出了具体的修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同时,修正案草案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增加了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根据修正案草案,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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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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