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车船税开门立法有亮点也有缺憾
晏扬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车船税法草案。二审草案对一审草案进行“大修”,降低了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额,使之与现行车船税额大体相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税额调整后,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收入基本持平。
(2月24日《新京报》)
车船税法一审草案将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除1.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船税有所降低外,其他各档乘用车车船税均有所提高,这一变相加税的做法不仅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也遭到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批评。该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民众提出降税的要求。显然,二审草案充分吸纳了民众意见,税额大幅降低后,全国87%的乘用车将不必多缴车船税。而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收入基本持平,车船税改革并没有为政府增加收入,这可能让有关方面最初的希望落空。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民意的胜利,是“开门立法”的胜利,更是“税收法定”的胜利。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所以税收必须“法定”,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不应继续代之以国务院“暂行条例”。车船税法一审草案漏洞百出,被塞进太多“私货”,因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遇阻,遭到众多委员的炮轰,充分证明了“税收法定”对于保证税法公正、维护民众权益的重要性。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负责地审议草案、严格把关,还是广泛征求民意、全面公开民意、充分吸纳民意,都是“开门立法”和“税收法定”的胜利,这是此次车船税立法的最大亮点,令人欣慰。
不过,如果说车船税法一审草案是一锅“生米饭”,让人无法下咽,那么二审草案则仍像是一锅“夹生饭”:一方面,税额降低了,没有增加大多数车主的税负;另一方面,车船税的性质和计税依据仍没有厘清,这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
从性质上看,车船税属于财产税。并非所有公民财产都需缴纳财产税,该不该将乘用车纳入财产税征收范围也值得商榷。众所周知,目前附着在机动车上的税费较多,车主的负担已经很重。从计税依据上看,车船税既然属于财产税,理当按照乘用车的价值征税,而不应依据排量征税;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其实际价值是逐年递减的,因此车船税应逐年降低,而不能每年都一样。实际上,依据乘用车的价值征收车船税并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为车辆在销售时是明码标价的,车辆使用年限也是有据可查的,不存在征收方面的困难。
按排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歪曲了车船税的性质,名不正言不顺。鉴于这个“致命伤”,不少人建议将整个车船税法草案推倒重来。这个建议虽有道理,但依目前的情势看,推倒重来恐怕不大可能,车船税法草案纵然是一锅“夹生饭”,我们也要囫囵吞枣地吃下去。令人欣慰的是大多数车主的税负不会增加,而值得吸取的教训是:税收改革事关重大,理当做到严谨缜密、名正言顺,让名义与结果、程序与实体都堂堂正正。车船税立法一波三折,其根源即在于有关方面当初考虑不周,以致后来无论怎样修改都难如人意,但愿以后的税收立法不会重蹈这一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