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力挺派和反对派各持一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 09: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变脸四: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两车相撞,如果遇上其中一方是个“老赖”,这样的损失索赔起来肯定遥遥无期。不过,新《保险法》出台后,即使真的遭遇这样的老赖,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刘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负全责,责任界定清楚明了。不过,刘先生索赔起来却是异常艰难。原来,对方车主由于理赔次数过多,怕再添新单,上了保险公司“黑名单”,在理赔中推诿敷衍,大玩“迷踪拳”,令刘先生索赔无门。几番波折后,刘先生干脆自掏腰包,为损失买单。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点评:按照新《保险法》,刘先生这样的麻烦事以后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问: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具体如何操作?

  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骑墙派

  许方华:

  新车险于车主

  有利也有弊

  新《保险法》出台后,广州很多4S店都取消了车险“理赔代理制度”,从新的车险理赔制度来看,对车主而言既有利也有弊。

  我认为理赔过程仍是车主今后会遇到的最大难点,不少投保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由于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遭遇频繁奔走的烦恼,并导致理赔一拖再拖。要进一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应更加畅通理赔渠道,合理分配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另外,一些可能产生明显争议的或者有歧义的条款,国外就会应赔尽赔,而我们国家保险法很明显做不到这点。只要保险关系存在,而且索赔不是建立在故意欺诈的基础上的,其实都应让受益人得到赔偿。而在理赔时,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能力认定专业术语的含义,除非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示了该专业术语的专业含义。最后,车主亲自向保险公司出险的担忧之一,就是新规要求所有大小事故,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怕麻烦。

  反对派

  戚耀琪:

  保障不到位陷阱依然多

  提起理赔,车主最头痛的就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为复杂。理赔难一直是出现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为尖锐的矛盾。以前的规定是4S店全部代办,自己不用出一分钱。但按现在的新《保险法》就得先给钱4S店,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变得很复杂,增加了自己的时间成本,还要占用资金周转。

  此外,保单陷阱依然很多,规定的免赔细节、赔偿额度都让车主防不胜防,很容易就中招。一旦出险,需要保险公司掏钱理赔时,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内部设定相关拒保的任务指标。

  张爱丽:

  保险新政不顾消费者利益

  保监会仅从保险公司的成本考虑出台了保险新政,而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新政从10月1日起实施,而这不仅仅只是对在新政实施之日起才为爱车买保险的车主,在此之前为车上保险的消费者也只能无奈的接受这一霸王条款,这对他们来说似乎显得有失公平。

  另外,新政还规定,出险时消费者要提前把钱垫给保险公司,而这就意味着车主在理赔、核损时处于弱势,因为有时候在维修过程中还会发现其他问题,一旦车主先垫付钱,就失去与车行、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

  力挺派

  车贵远:

  坚决支持新保险法

  个人感觉,任何一个新的东西,都要比原来的要完善和改进许多,这部新法中的车险理赔30天内搞掂确实是大快人心。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新手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大小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不管是新手还是老手,在遇到即使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也很麻烦,更别提遇到大的事故了。记者认识的一个熟人在国庆期间遭遇被动车祸,至今过了快一个月了还没有处理完。所以,新法在保障了绝大多数车主的利益基础上的一些完善条例还是值得称道的。

  ■各方说法

  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现车主利益。新法在理赔时效、二手车过户、投保时车辆定价等方面均有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在维护车主利益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黄志勇 律师: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编辑:大道无形)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查看更多枪稿雷文>>

支  持

好文章

枪  稿

雷  人

无  语

标题党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