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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男友为其买车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车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 09: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谈恋爱时,姜先生付款为女友李小姐购买了一辆轿车。分手后,他起诉李小姐索要全额车款。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姜先生的诉求。

  姜先生和李小姐原是男女朋友。去年2月,姜先生在恋爱期间支付了17万余元的购车款及购车手续费,为李小姐购买了一辆起亚牌狮跑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李小姐的名下。但不久后,他们因感情不和关系破裂。

  姜先生随后起诉到一审法院,称17万的车款是其借给李小姐的,要求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李小姐全额返款,李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最终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她是车辆所有人。目前,李小姐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按照公众的理解应为借款。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上诉。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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