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发布
专家解说政策细节
-本报记者 焦 玥
3月13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正式在全国启动。
根据《实施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在该方案公布的第一时间,记者采访了参与方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
沈进军解释说,《实施方案》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包括:一是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汽车的农民,每户仅限换购一辆轻型载货车,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要为同一个人;二是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不含轿车)的农民,每户限购一辆。
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需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的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也可)。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已报废车辆的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据沈进军介绍,这笔补贴资金将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其中,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补贴资金的发放将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经过乡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乡镇或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账户。
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资金预拨、事后清算”方式。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按需求进度拨付。
沈进军还告诉记者,为更好落实《实施方案》,国家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等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已针对“汽车下乡”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相应的配套措施。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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