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向本报证实,召回管理公告将于年内发布,召回方式与M1类车型相同
-本报记者 王美子
3月3日,记者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了解到,载货车(N类)将被纳入我国汽车召回管理体系。
据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有汽车产品都应包括在内。但是,考虑到当时的国情和执行问题,确定了分三步实施的原则,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最先被列入召回范围,2006年8月又发布了针对M2、M3类客车的召回管理公告。根据工作进度,今年将把载货车纳入召回管理体系。
记者了解到,载货车召回管理公告将在年内发布,召回方式与M1类车型相同,分为主动召回和政府部门指令召回两个途径。
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副总裁谭秀卿告诉记者,2004年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时,有关部门曾就是否将载货车列入召回体系征求过一些业内人士的意见。由于时机不成熟,载货车当时没有被纳入召回范围。
谭秀卿认为,近年来我国载货车市场发展迅猛,载货车出口量不断上升,此时将载货车纳入召回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国产载货车的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他说:“目前,我国载货车行业存在大量资源浪费现象,企业间的恶意价格竞争带来许多隐患。召回是一把利剑,能够促使载货车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产品设计水平及制造质量。在目前汽车行业面临结构调整之际,实施召回对载货车企业也是难得的机遇,具有积极意义。”但他同时表示,载货车市场产品类型比较复杂,车辆使用环境较差,加上部分企业故意压低价格,使车辆噪声和排放超标,载货车召回的实施难度比较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内载货车生产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有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不注重生产条件的改善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国产载货车质量良莠不齐的状况恶化。从目前的质量投诉情况看,一些国产载货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些甚至刚刚使用一个月就无法正常行驶,主要原因是存在因设计或组装环节产生的缺陷。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发达国家对缺陷汽车进行管理的成熟做法,载货车召回在国外也司空见惯。有资料显示,日本铃木公司、瑞典沃尔沃集团等载货车制造商都曾召回存在缺陷的车辆。去年5月,福特汽车召回2005辆2006年款的F-150皮卡和林肯Mark LT,原因是这些车辆的制动软管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车辆丧失制动力。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8年,我国共销售载货车164万辆、半挂牵引车1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和9%。有研究机构预测,随着各项“保增长”措施的落实,今年我国载货车销量有望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有专家认为,目前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将进一步激活中国载货车市场。因此,将载货车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不仅十分必要,也会使中国的汽车召回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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