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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 逾期交车要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11:40  竞报

  本报记者 李兰 实习记者 陆晓东报道 从今天起到7月21日,首份针对新车买卖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在“首都之窗”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该合同首次明确了汽车的基本情况、质量标准等情况,特别规定经销商如延期交车应该缴纳违约金。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的还有《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和《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汽车买卖:没按时交车要付违约金

  上网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共有十条条款,附有两份协议。在第7条“售后服务约定”中,特别明确了在保修期内如果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的,经销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由生产厂商认定的维修保养网点,由消费者自行选择。第8条“违约责任”规定,经销商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消费者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一定限期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具体时限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的王珊处长说,此前在汽车交易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延期交车的现象经常引起双方纠纷。市工商局还要求对付款方式、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等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各项金额具体数字,合同中要有明确体现。如规定:分期付款购车,要详细填写每次付款的时间、金额、所占总额的百分比。另外,买卖双方还能通过协商,预先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

(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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