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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出台 经销商隐瞒缺陷将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8: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今后,经销商在车辆有缺陷却不明示告知消费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从今天到21日,由市工商局调研起草的《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和《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将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民的意见进行修改和改善。

  超时未洗完要赔延时费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由洗染服务单和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明确了当事双方容易引发纠纷的质量标准、洗染责任、取衣责任等内容。如规定:因未注明衣物状况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超过取件日未洗(染)完的,洗染店每日应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支付延时费。

  汽车经销商应明示缺陷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包括汽车基本情况、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售后服务约定等内容。如规定: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并经生产厂商认定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自行选择;经销商在车辆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托运者存疑可查验货物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由运单和通用条款构成,明确了适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货运事故处理等内容。如规定:货物交接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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