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汽车 新浪首页 > 新浪汽车 >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西安 石家庄 武汉资讯专题 > 正文

汽车受《消法》保护于法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8:04 潇湘晨报潇湘晨报

  中消协法律事务部人士很明确地表示:将为生活消费购买的汽车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于法有理。

  首先,《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应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断变化,各种原本昂贵的、可望而不可即的消费品正大踏步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因此不能以现阶段汽车属于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斥在外,商品的种类、价格不是衡量是否为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

  第三,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自然人的汽车消费行为做了明确阐述,第六十一条规定:要“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2005年又出台了《汽车贸易政策》,其中第一条特别指出:“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

  第四,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

  本报综合


车型数据】【国产新车】【降价信息】【购车】【谍照】【幽默】【车模】【博客】【手机看新闻

爱问(iAsk.com)


汽车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