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典”判例
汽车属于奢侈品,买车不受“消法”保护
对同类案件,曾多次出现相反判决
“打官司让我花了16000元,更让人郁闷的是这个莫名其妙的判决———在法官眼里,汽车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买车被骗不受‘消法’保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成都消费者朱刚叹息说。
2006年6月5日,朱刚诉汽车销售商欺诈案终审败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他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
判决书对“汽车为何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解释,朱刚至今没有看懂:“我们(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
但这位成都消费者要因此承受一个结果:6月5日,他诉汽车销售商欺诈案终审败诉,两法院均不支持他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朱刚叹息说:“打官司让我花费16000元,更关键的是得到这个莫名其妙的判决。”
“新车”被开过2000公里
2004年12月5日,朱刚以41800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8月后,他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维修点保养。但完工后签字时,维修员却对着他喊了几遍“张某某”。朱刚很奇怪,这才发现车上那张《走合保养登记表》签着他人的姓名。表中同时显示,该车曾被开过2000公里。
“我几乎不敢相信,”朱刚说,“购车时,里程表上只有48公里。”
按表中的联系电话,朱刚找到了张先生。对方确认该车曾于2004年9月28日被卖给他。朱刚认为受到了经销商的欺骗,要求换新车或退车款。
“经销商最初解释说那张表登记错了,多次交涉后他们只同意补偿我1000元。”朱刚回忆道。
为挽回损失,朱刚在一个月后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天辰公司,要求认定欺诈事实,获得双倍赔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法院: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品
“我当时觉得这个案子胜券在握。”朱刚的代理律师杨彦林说。因为此前,四川达州已经有相关判例。
这是消费者朱敏与广州本田经销商之间的纠纷。经销商将一辆事故车作为新车卖给他,价格为28.5万。一审法院和达州中院都判经销商双倍赔偿。
但在2005年11月30日,朱刚获得了另样宣判:“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消法”,法院依此驳回朱刚的诉讼请求。
朱刚说,他曾质问法官,“买贵的东西我还是消费者啊!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法律怎么保护我?”而法官称,他没有办法。
“商家没有任何损失,我却要承担4525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朱刚说他无法接受判决。于是,他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苦等半年后,2006年6月5日,终审判决同样认为:“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适用合同法。”
但二审与一审不同的是,“因汽车经销商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补偿朱刚5000元。”
“法院承认了‘汽车销售公司未明确告知朱先生该车已销售过的事实’,但‘认定不构成欺诈’,自相矛盾。”杨彦林律师说。
“天辰公司通知我去领补偿款,我没去。”朱刚说,“我要继续申诉,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但让朱刚郁闷的是,“省高院没有接受我的申诉,让我先向中院申请重审,可能需要等2年,再等到高院接受申诉可能需要4年……”
6月26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婉拒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只要是生活消费品,1亿元也要赔!”
朱刚案虽然败诉,但案件中“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不适用“消法”的定论不胫而走,广受社会关注。
6月上旬,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组织的律师团得出了与此相反的观点。省消委也多次公开表示,省内外其他地方的司法实践案例已经证明汽车销售欺诈适用“消法”,仅达州消协就收集到了23份适用“消法”的判决书。
四川消委会还在网上进行了调查。1000多名参与讨论者中,有98%的人赞成非经营性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并赞成汽车消费欺诈应该双倍赔偿。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正因为家用汽车等大宗消费品价值较大,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出现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因此,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方面的权益就更应受到重视。”
曾参与起草“消法”的法律专家何山教授评论说,“说汽车不属于消费品,是奇谈怪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晓东,最近主持审理了3起消费者起诉奥克斯经销商欺诈案,都依据“消法”作出了判决。
6月26日,陈晓东法官告诉有关记者,非经营性的家用汽车是普通消费者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具备生活消费品的所有特征,理所当然应属于生活消费品。
不同的法院对类似的案件为何会出现相反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消法”对生活消费的概念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但四川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定了这种观点。“其实,‘消法’按是否用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来判断已经很科学。如果要把所谓的奢侈消费的一项项列举出来,那么除了汽车,可视电话是不是也要写进“消法”?如果几元钱的快餐属于生活消费,那么吃万元的宴席就不算生活消费?”他说。
“1元的商品要赔,1万元的要赔,1亿元的也要赔!”刘亚兵说,“这涉及到‘消法’该保护谁的根本立法精神。”
值得玩味的是:6月23日,四川省汽车流通协会专门为此案进行的研讨中,大部分与会车商也同意“汽车是生活消费品”的观点。但这些商人有些担心,如果朱刚胜诉,“会催生专门针对车商进行敲诈的团伙”。(记者 沈颖 实习生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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