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杨玉峰) 针对某法院近日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昨天明确表态:汽车这类大宗商品应受《消法》保护。
中消协观点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通过购买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而且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此外,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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