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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交强险五大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14:46  南方日报

  专家答疑

  从今年7月1日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就要开始实施。届时我国1亿多辆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方可上路,相对于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无论是执行力度之强,还是影响范围之广,都不可相提并论。

  虽然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每一位车主都要额外支出保险费用,但专家指出,交强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想要改变这种令人不安的状况,首要的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尽管实施已箭在弦上,但广大车主对交强险制度并不了解。记者采访了保险行业的相关人员,针对人们的一些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进行了深入了解。

  问题1:每年增加多少费用?

  交强险基础费率因车而异,42种不同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常见的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每年交强险保费为1050元;6座及以上保费为1100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专家指出,如果出于节省开支的目的,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原先购买的商业第三者险可酌情减购。比如,如果消费者目前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今后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者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而购买5万元商业第三者险通常可以比1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的保费低150元左右,因此在实施了交强险制度后,每年家用车车主的保险支出实际增加约为900元。

  问题2:与商业三责险有何不同?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3项限额的20%计算,这都和传统的商业第三者险有很大的区别。

  问题3:10月1日前必须上险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7月1日正式实施,制度规定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很多车主看到这个规定后就准备立刻购买交强险,但实际上上述规定是针对之前未有购买商业第三者险的车辆设定的,对于广大拥有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车主来说,只要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失效之前购买交强险就可以放心上路。比如说,今年5月份刚刚购买商业第三者险的车主,完全可以等到明年5月前再购买交强险。

  问题4:如何购买交强险?

  和购买普通的商业保险一样,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承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签订交强险合同的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问题5:任何情况都赔偿吗?

  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

  但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处主任杨华柏举例说明,行人“碰瓷”的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杨华柏解释说,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看来,在事故认定方面,交强险面临着与普通商业险一样的问题。虽然交强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难以有更明确的细则来界定事故是否人为造成,实施起来还是容易存在争议。(朱钦)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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