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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陈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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