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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车主告东方广场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7:3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停车卡丢失按照24小时收费,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的该管理规定遭到了车主王某的质疑,被起诉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昨天,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停车场做法。

  今年2月3日,王某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丢失了停车计时磁卡。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停车场管理员说按公司规定,丢了卡就按停车24小时计费,收取停车费120元。交涉了2个小时后,王先生只得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王某说,事发当天停车场在入口没有任何提示,却在出口处摆放了一个距离1米远才能看清的告示,作为司机根本不会注意到。东方广场称,他们在停车计时磁卡背面和广场的入口处都做了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方广场停车场是经营性单位,王某在此停车与停车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对停车场的服务收费及相关内容,无论停车场采取什么告知形式,王某在接受服务前,都应予以必要注意。王某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宣判后,王某表示要上诉。东方广场称停车场已作调整,将24小时计费改为零时开始计费。但昨天记者到东方广场停车场看到,停车场依然按照丢卡24小时收费。

(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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