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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管局新推出12项举措方便驾驶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8:36  燕赵都市报

  ■交通违法记分临界12分要告知

  ■驾驶人换领注销前逾期临界要告知

  ■拖车不得收费

  日前,针对省城120多万机动车驾驶人,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特推出12项便民措施,明确或增加了交管部门在违法处罚、证件换领、注销登记等事由中,要进行临界告知的特殊义务,并特别强调,拖车不得收费,查处饮酒、醉酒交通违法的,如果随车或现场有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的,也不得扣留机动车和拖车。

  出台便民举措的同时,交管局还向社会告知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并提醒驾驶员,不要过多依赖邮寄送达和告知通知,要经常关注媒介公告,浏览石家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网,查询自己相关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驾驶人和机动车要履行6项告知义务

  ●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12分告知。为防止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自己被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时受到处罚,防止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驾驶证被停止使用,交管局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告知驾驶人及时参加通知的学习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临界12分告知。当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积分累积临近12分时(累积9分、10分和11分时才通知),交管局将用书面告知的方式提醒、警示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再次出现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临界告知。交管局将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上注明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并提醒驾驶人,填写《身体条件证明》时一定要注明自己的现住址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逾期换领临界告知。交管局在注销驾驶证前两个月内,将以书面告知方式通知驾驶人及时换领驾驶证。这并非法律义务告知,而是一项人性化服务。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之前,交管局将书面告知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驾驶人要求听证的,交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提出听证的时限和向什么部门提出,充分听取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机动车异地交通违法信息告知。为将外地转入石市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防止影响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交管部门将及时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交管局要履行的4项告知义务

  ▲违法车辆所有人接受处理通知。为防止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按规定接受处理,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拍卖、强制报废或拆解后,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交管部门用书面送达和公告的送达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再给当事人一个维权的机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对省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实行网上查询和168信息台查询外,交管局还将实行书面告知,将监控记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种类和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通知。在机动车临近报废期满2个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车辆所有人按期报废,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证明临界告知。为解决机动车误检和漏检问题。每年在机动车检验之前,将以交管局名义在新闻媒体和石家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网上,告知机动车检验的时间,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告知下一检验日期。把逾期未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临界告知。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通知义务

  交通事故支付抢救费用通知。为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抢救,交管部门依法通知保险机构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机构支持抢救费用。

  严格强调拖车不得收费

  规定中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停放地点。根据安全法的规定,在日常执勤执法中,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管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收取费用,义务清障。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还要采取现场放置标志牌、公开查询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停放地点。

  同时,按照规定,在查处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随车或现场有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的,也不得扣留机动车和拖车。

  (本报记者:吴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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