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汽车 新浪首页 > 新浪汽车 > 3-15消费维权专题 > 正文

法院三审判决竟成空文 新车漏油退车成泡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5:44 南方都市报

  3·15汽车消费维权  

  “3·15”之前,本报汽车杂志收到了一个投诉:深圳某消费者在购买一辆全新奔驰S600轿车后,在拿到车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发现该车发动机底部漏油,在和经销商及梅塞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奔驰中国)协商换车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最终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经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和再审,法院均判定消
费者胜诉。但奇怪的是,当法院向该经销商发出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原来的经销商已“人间蒸发”,花200多万买了奔驰车的消费者似乎已陷入了无路可走的死胡同!

  事件回放

  法院三审判决竟成空文

  2003年4月30日,深圳市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源)与广东新之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之星)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金源在新之星购买一辆奔驰S600,包牌价为214.8万元。同年6月24日,该部奔驰轿车出现问题,金源立即将车送往奔驰特许维修中心深圳仁孚西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该中心确认是发动机底部漏油,需拆发动机附件检查。问题出现后,金源多次和新之星商量换车或退车事宜,但新之星称此类问题应与奔驰中国总部协商,金源即赴香港与奔驰中国(现总部已搬至北京)洽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金源无奈将新之星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以“(2003)天法民二初字第1387号”判决书判决了此案,判决新之星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约定返还金源购车款214.8万元,并赔偿金源1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后,新之星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此判决下发后,新之星仍然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并于去年12月向新之星发出了强制执行令。

  但此后的结果是,当强制执行令到达新之星所在地址时,新之星公司已“人间蒸发”,被其他的公司所取代,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自然无法执行。

  方观点

  [金源]

  找厂家再打维权官司

  上述案例发生后,目前金源公司负责处理“问题”奔驰事宜的叶先生上周向记者表示,由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而现在该判决的执行对象又已“人间蒸发”,因此再和新之星打官司的道路已不知道该怎么走。不过,曾经代理过该案件的刘光平律师上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法律范畴来看,解决该案件的方式还是有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找生产厂家奔驰将官司继续下去。

  刘光平律师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商品质量或索赔纠纷时的确有修理、更换和退货三种方式。就金源这个案子看,由于所购买的奔驰S600问题是发动机底部的漏油,问题可大可小,既有可能仅是密封圈的问题,也可能是发动机主要部件的问题。而且价值200多万元的车拿到手不到两个月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当然不会仅仅选择修理的方式。金源在寻求换车解决方案时,已经遭到了新之星和奔驰中国的拒绝,因此金源最后也只好选择了退车的方式。

  在采访上述案件时,记者还了解到当金源所购奔驰出现问题送往奔驰深圳特许维修中心之后,奔驰中国曾表示,要了解问题奔驰发动机底部漏油的具体原因,就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新之星和奔驰中国认为应该由深圳的特许维修中心检查,而金源则认为应该由中国权威的国家汽车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而且必须由新之星和奔驰中国提供“问题奔驰”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对此,刘光平律师上周表示,金源坚持这样的理由很简单,金源坚决不能同意奔驰特许维修中心检查,奔驰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经销商]

  随便退车会造成严重后果

  在上述官司纠纷的法院文书上,新之星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董事长许至超,但本报记者在上周的采访调查中发现,许至超本人早就出国了,代表其出面与金源及法院打交道的一直是其兄。上周,许至超之兄接受本报采访时坦率地承认了新之星与金源之间就“问题奔驰”官司的存在,而且也承认法院三审确实都已经判定其弟公司败诉。

  许至超之兄表示,汽车质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客观问题,几乎所有的品牌,所有的车型都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但是不是所有的故障都是质量问题,是不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所有有质量问题的车都要退,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法院认为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有故障就是有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就得由经销商或厂家退车,那会造成一个很严重而且很可怕的后果,那就是不可能再会有人敢卖车,也不会再有人敢生产车。

  因此,许至超之兄向记者表示,对规范汽车市场的消费行为,对明确厂家、经销商、修理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有关部门早点出台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有了“三包”规定,上述各方应该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修理措施、更换措施和退货措施,都会一清二楚。他还表示,汽车“三包”规定,表面上是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也保护了经销商和厂家的权利。

  [奔驰中国]

  经销商非特许

  记者上周在采访调查上述案例时,也向奔驰中国了解了其对金源所购问题车及对金源诉新之星案件的看法。

  奔驰中国表示,有关金源所购奔驰S600的车辆情况,公司相关售后服务部门曾多次与金源进行联系,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为止,金源并不允许其特许服务中心对其车辆进行相关检测。而根据奔驰从金源所提供的法律文书及近期与金源进行的多次交流中了解到,金源所购的奔驰S600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让任何一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和检测,其车辆的情况及其导致发动机底部漏油的原因也尚未有任何结论性意见。

  奔驰中国还表示,由于此次诉讼案件是金源与新之星展开的,奔驰不是车辆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也不是诉讼任何一方,而且诉讼一方新之星也不是奔驰授权的特许经销商。因此,奔驰不适合对诉讼案件作任何评价。

  本报记者 朱中奇

  实习生 尹迎春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三十条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摘自《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规定(草案)》

  与汽车质量投诉不同,很多车主在用车养车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很不愉快的事。日前,一位车主就打电话到报社大倒苦水。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汽车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