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车主质疑交警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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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5:2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刘立春王智实习记者王瑞强) 车辆正在行驶中,突然被交警挡住罚款,司机党先生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翻遍了就是找不到交警罚款的依据,这让他感到一头雾水。 党先生是一辆面包车的车主,10月31日下午,他开车从长安区引镇返回西安,路边停着一辆警车,有警察招手示意他停车。民警称是长安区交警大队引镇中队的,要例行检查。
记者看到,这是两张面值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张上面有“因违反《办法》71条2款”,另一张手写内容只有“同上”两个字。两张处罚收据上都盖有交警部门的专用章。 党先生说,“罚款单上写得很清楚,我违反了《办法》的71条2款,但第2款规定的我都给民警出示了,他凭什么罚款?”说着,党先生拿出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记者看到,《办法》71条第2款的内容是“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要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找不到被罚依据,党先生急了,直接来到长安区交警大队,得到的解释是因为没有携带网上审验信息回执单而被罚的。而他到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询问时,对方则说回执单并不用随身携带。 昨日,长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引镇中队一负责人答复说,民警把罚款依据条款写错了,应该是第71条第1款,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但该信息卡并非网上审验的回执单,至于不随身携带回执单要不要罚款,他表示将向上级汇报,如果罚错了,就会把钱退给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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