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进入第三稿修改阶段,预计年内出台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 廖爱玲) 汽车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将由生产者承担,广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有望年内出台。前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办的汽车“三包”研讨会上透露了上述信息。
目前该规定正进入第三稿修改阶段,最终草案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联合通过。
汽车产品质量检测费由生产者承担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说,我国1995年颁发的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在汽车的检测、取证上存在问题,由于某些企业有意规避责任,又缺乏正规检测机构,汽车的检测、取证工作迟迟难以开展。新的汽车“三包”规定提出,汽车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出席研讨会的消协专家介绍,绝大多数产品出现问题时,通行的是“谁投诉谁举证”,鉴定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垫付,但汽车鉴定费用太高,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汽车停产后五年内须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草案规定,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发票及其他随车文件;并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汽车销售商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名单中的修理商;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商须10日内答复
草案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之内,汽车出现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的,指定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
同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那么销售商在要求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修订后的草案共八章五十二条,在第一稿基础上增加了两条。
记者就汽车“三包”规定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华晨金杯有关人士表示,此次的汽车“三包”草案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有些免责举证明显是做不到的”,如规定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坏,要求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相关新闻
律师质疑汽车“三包”规定有关条款
修理5次才能换车不合理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 通讯员 樊兰) 前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召开研讨会,对汽车“三包”草案第三稿提出修改意见。与会律师呼吁降低退货换货时对修理次数的要求,减少或取消消费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
北京律协汽车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指出,汽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具有危险性,应当加强对厂商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出现同一质量问题2次即可换货,现在涉及汽车反而成了5次。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