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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口撞人女司机赔28万 对负全责持保留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56  新京报

  

昨日上午,闹市口交通肇事女司机徐曼玲在西城法院受审。本报记者杨杰摄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昨日9时,备受关注的闹市口交通肇事案在西城法院29法庭开审。肇事女司机徐曼玲与事故中除民警韩雨外的其余五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徐曼玲将在一星期后赔偿五方当事人各项损失28万余元。

  庭审现场 女司机声音低得难听清

  “我在最左侧车道行驶,到闹市口路口时,突然看见我车的左前方有两三个穿黄背心的人,正前方还有一台奥迪车在等待左转。情急之下,我赶紧踩刹车,不知道为什么,车开始左右摇摆,然后就听见‘砰’的一声。接着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徐曼玲在接受公诉人询问时,声音低得让人听不清楚。

  徐曼玲表示,事发时前方出现的三个人影响到自己的正常行驶,当时的确踩了刹车,但不知为何车辆并没有减速。根据相关部门对其车辆的检测,这台购买于2003年3月的尼桑蓝鸟属于正常车辆。

  当庭道歉 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目击整个事件经过的交通协管员介绍,徐曼玲的车是匀速通过事发区域的,并没有减速的迹象。当时另一位现场值勤民警称,自己在值勤车内未听到刹车声。

  “我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事发时的情况,对我作出公正的判决。我对自己为所有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抱歉,我希望能够通过努力,积极地配合各方妥善地解决问题。”徐曼玲自我辩护时,声音呜咽。在随后的附带民事调查中,徐曼玲再次重复着自我辩护时所说的话,声音低得让工作人员为其换了个麦克。

  责任认定 “判我负全责不合适”

  事发后,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显示,徐曼玲当时车速在52-60公里/小时,认定徐曼玲负全部责任。徐曼玲表示:“我觉得定我负全责不合适,我负主要责任我能接受,但是全责,我持保留意见。”

  徐曼玲这种对责任认定的坚决还表现在对违章行人李宝增的附带民事赔偿上,在法庭调解前,徐曼玲表示不对李宝增进行赔偿。调解时,李宝增的代理人表示,将原本的赔偿金额从12万余元降至6万。徐曼玲对此赔偿要求没发一言,而由其代理人为其决定赔偿的数额。

  法庭调解 一周后支付赔偿费用

  经过法庭调解,交通事故中的六方当事人先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最终除民警韩雨的代理人未当庭提出调解意见外,其他五方共提出调解数额28万余元。除去李宝增所要求的6万元赔偿外,还有给遇难保安陈清中父母的18万元,北京市规划委和公安部法制局各2万余元车辆修理费用,骑自行车学生的3000元损失赔偿。

  徐曼玲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在一个星期后支付各项赔偿费用,此前徐曼玲家人已拿出5万元交与法庭用于附带民事赔偿。

  -事故回放

  闹市口交通肇事案

  2004年11月24日下午5时30分许,行人李宝增在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自南向北横穿马路时,被保安员陈清中和值勤民警韩雨制止。三人站在马路中间隔离带处等待南北向的信号灯变绿。此时徐曼玲驾驶着尼桑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闹市口路口,将三人与另外一名骑自行车的学生撞倒,陈清中死亡,李宝增和民警韩雨等三人受伤。随后,徐曼玲驾驶的小客车又相继与3辆小客车相撞。

  2004年12月13日,西城交通支队宣布,徐曼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横穿道路的行人李宝增被罚款10元,交管部门认定李宝增不承担事故责任。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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