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挂有河北省牌照的10吨大卡车停放在本市某停车场内不翼而飞,为此,车主冯女士状告停车场未尽保管职责,要求法院判令停车场赔偿车辆近19万元的车款及6万元的营运损失。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停车场不负责任。
2003年10月21日,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冯女士随司机李某驾驶货车来沪,将车停放在位于本市真南路上的某停车场内,停车场则按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24日早晨,冯和李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不见车辆踪影,便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找停车场交涉。
在几天前的8月5日,北京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
通讯员 梁宗 早报记者 李燕
不支持Flash
|